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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博会期间相关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管控(10.21-11.10)

更新:2022-10-21 11:01:34

根据上海海事局消息,为确保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以及进博会期间上海市安保工作安排,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11月10日间对上海相关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管控措施。

上海进博会期间相关水域实施水上交通管控(10.21-11.10)

一、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在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号灯浮之间水域设置核心区、周边区、外围区等三类水上交通管控水域。

核心区:南浦大桥至杨浦大桥之间水域。

周边区:徐浦大桥至南浦大桥之间水域,杨浦大桥至黄浦江107号灯浮之间水域。

外围区:闵行发电厂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黄浦江107号灯浮至101号灯浮之间水域。

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将青浦内河辖区新通波塘(淀浦河河口至华新水闸之间水域)、淀浦河(新通波塘河口至淀东水闸之间水域)设置为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二、分区分级管控要求

按照进博会安保工作要求,水上交通管控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等三个等级。

1、三级水上交通管控(10月21日至10月31日)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开展专项自查,按照选船标准进入检查窗口期的船舶接受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国内航行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损坏或未正确使用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以及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货物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危险品船舶禁止驶入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2、二级水上交通管控(11月1日至11月10日)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1)通用管控要求

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开展专项自查,按照选船标准进入检查窗口期的船舶接受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开展专项自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国内航行船舶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损坏或未正确使用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以及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货物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2)分区管控要求

核心区:渔船、拖带船队禁止航行。500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须由拖轮伴航。游览船、游艇、保洁船等须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航行计划,并严格执行。需靠泊停留的船舶,应提前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靠泊停留计划,并严格执行。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周边区:拖带船队禁止航行。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外围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和运输船舶须航经核心区的,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所有船舶禁止航行、靠泊停留及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3、一级水上交通管控(11月1日至10日期间按有关指令开展,具体时间上海海事局另行通告)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1)通用管控要求

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开展专项自查,按照选船标准进入检查窗口期的船舶接受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拟进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进行专项信息报告、开展专项自查。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国内航行船舶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损坏或未正确使用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船舶、使用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以及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货物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船舶,禁止驶入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

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内禁止危险品装卸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2)分区管控要求

核心区:除获得许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禁止靠泊停留。

周边区:除黄浦江渡轮、由周边区驶往外围区方向的船舶外,其他船舶禁止航行。

外围区:除获得许可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驶入周边区。

青浦会场管控水域

所有船舶禁止航行、靠泊停留及作业;暂停受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申请,已开工的暂停施工作业。

三、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港内作业船舶管理

固定或长期在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港内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进博会期间的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固定或长期在上海黄浦江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港内作业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渡轮、游览船、游艇、保洁船、供油供水船、防污染作业船、工程船、港作拖轮)应当于10月21日前经海事管理机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通过,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停泊地点和作业水域,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船员信息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并报备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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