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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附政策原文)

更新:2022-07-29 11:15:01

2022年上海体育科技项目申报已经开始,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7月26日,上海市体育局印发《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体育科技工作质量和效益,促进体育科技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加快体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按年度立项,以上海竞技体育、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等为研究内容的体育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应以激发广大科研工作者从事体育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体育科技项目管理体系为目标,以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为导向,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市体育局是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编制体育科技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受市体育局委托,参与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验收与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开展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具体过程管理和服务工作,参与协调推进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客观及时地向市体育局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开展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四)协助推动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市体育局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履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研究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验收材料等;

(五)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需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市体育局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市体育局应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积极创新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第八条  市体育局围绕上海竞技体育、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等的具体研究需求制定申报指南,组织开展调研、专家座谈等工作,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申报指南的科学性。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在上海体育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公开发布。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体育局每年度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以每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申报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确保足够的时间投入项目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应符合申报指南以及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要求。

申报项目涉及科研伦理的,在申报时需要提供伦理审查报告。

对项目申报人实行限项管理,每位项目申报人同时承担在研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不超过2项;在研项目申请延期者,不能申报新项目;结项未通过者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撤销或终止者,5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以及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申报要求,在项目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立项评审方案,经市体育局审核批准后,组织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市体育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原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原项目申请人)下发立项通知书;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任务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经市体育局盖章后生效;任务书一式三份,由市体育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持一份。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项目申报单位对市体育局作出的不通过形式审查或者不予立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请不予受理:

(一)非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诉申请的;

(二)提交申诉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的;

(三)申诉申请内容或者手续不全的;

(四)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果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为项目实施提供协调,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对于执行期为1年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对于执行期为2年及以上的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体育局指导,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对项目实施质量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如存在问题,由市体育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并向市体育局备案;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报市体育局审核通过。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市体育局提交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项目延期。对于执行期为1年的项目,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于执行期为2年及以上的项目,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体育局可以撤销立项:

(一)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编造、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国家、上海市、市体育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向市体育局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体育局直接终止:

(一)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法改进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且未申请延期的,或延期后仍不能按期完成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市体育局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六)市体育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市体育局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纳入上海市体育局科技信用记录,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酌情减少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可立项的项目数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委托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结项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当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结项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市体育局要求的时间段内提交以下结项验收材料:

(一)项目结项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经费使用情况表;

(四)项目研究成果等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

(五)市体育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结项评审采用答辩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在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项目验收结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验收结论为未通过或结题的项目,停止拨付项目尾款,结余资金应及时按原渠道返还。验收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酌情减少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可立项的项目数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需标注受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结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由上海市体育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成果原则上应归属市体育局所有,有特殊约定的项目科研成果可由市体育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具体事宜由项目任务书另行约定)。市体育局对相关成果有宣传和结集出版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成果在体育及其他领域的转化、推广、应用。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专项经费是市级财政在市体育局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支持体育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中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接受本单位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同时接受市体育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专项经费按年度拨付,执行首年拨付不超过80%,通过结项验收后拨付尾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费用。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向市体育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直接费用的12%。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企业使用项目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专项经费形成的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积极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助力提升上海体育科研效能。

第三十四条  项目被撤销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收到市体育局通知后,将项目经费全额退回市体育局财政账户。

第三十五条  项目按期完成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返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有关立项、监督、验收等信息的公开按照国家、本市政府及市体育局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上海市体育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沪体科〔2004〕527号)、《上海市体育局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沪体科〔2004〕528号)、《上海市体育科技腾飞计划管理办法》(沪体科〔2006〕30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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