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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分享

更新:2024-10-15 15:23:26

福建电动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不仅有助于推动电动自行车的更新换代,减少老旧、不安全、不环保的电动自行车在市场上的流通,还有助于促进绿色消费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该活动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优惠和便利,提高了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和满意度。

  福建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4〕16号)和《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发〔2024〕39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稳妥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时间。补贴发放活动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具体启动时间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

  第二条  补贴对象。在“八市一区”参与活动的回收网点交售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在活动参与商家购买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开具发票,并在交管部门完成旧车注销、新车登记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交售旧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所有人与购买新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所有人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  补贴范围。本细则补贴的换购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定义的电动自行车。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43854)标准要求。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消费者交回高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给予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产品销售价格(以该商品销售发票含税价格为准,下同)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300元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在2000元(含)以上的,给予500元补贴;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额外再给予100元补贴;每位消费者可享受1次补贴。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第二章  补贴规则和流程

  第五条  统一发放平台。前期经公开征选,确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2024年福建省消费品以旧换新消费补贴发放”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福建银联)。

  第六条  细化补贴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对接福建银联,细化补贴流程,做好补贴发放安排。

  第七条  提交申请。补贴申请由个人消费者发起。申请受理地为新购电动自行车发票开具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进入“福建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的各地申报入口,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旧车车架号、旧车回收凭证、旧车牌照注销凭证、购买新车发票、新车牌照、新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细化申请材料要求。

  第八条  材料审核。“八市一区”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审核。

  第九条  补贴发放。“八市一区”商务部门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小程序)反馈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消费者,补贴资金将核拨至消费者申请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来源。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与省级、市县按照85%、10%、5%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及时跟踪问效。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加强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动态监管,及时进行自评自查,应按月梳理资金使用进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清算。活动期结束后,“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于2025年1月28日前联合行文,将补贴拨付情况、补贴金额、补贴数量、财政资金投入等相关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开展清算。各地若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各地市自行承担,允许各项资金之间调剂使用。如补贴资金提前用完,省商务厅商省发改委、财政厅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收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省商务厅会同省直各部门细化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推进实施。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销售监管、废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回收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落实地方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地政府要强化部门之间工作协同,切实提高审批及补贴发放的效率。 

  第十五条 各地商务部门要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遴选确定,督导企业规范参与活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各地要按《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妥善回收处理废电动自行车及其废蓄电池。

   第十六条 福建银联应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风险管控力度,密切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加强数据监测和信息统一管理;建立咨询服务专线,配备稳定的本地专业团队,及时解决补贴发放、使用中遇到的各项咨询及投诉;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协同商务部门、公安部门采取措施立即阻断,共同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参与商家应做到诚信、规范经营,不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不得通过虚开发票、明买暗退、合谋套补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对参与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不遵守活动规则等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该商家参与此次以旧换新补贴发放及我省其他相关促消费活动资格,套取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恶意大量重复购买等),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商务部门要设置咨询和投诉服务热线,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做好数据统计,及时报送经验做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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